湖州要债公司阐述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规定。目前,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第17条:“夫妻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扶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补贴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得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至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否可以在审理贷款纠纷案件中援引,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本司法解释更为类似和权威的规定,贷款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比照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何确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一方借钱从事商业活动。夫妻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贷款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承担的债务应根据一方是否征得另一方同意,借款人的经营收入是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来偿还。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钱与朋友合伙创业,而另一方不知道贷款的事实,合伙企业尚未产生效益或借款人将企业收入用于其他目的(挥霍),则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2.一方的贷款是共同生活的债务还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债务。对于这种贷款,我们应该首先了解配偶一方贷款的目的。“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必需品(维持生计和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费,以及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等。“履行抚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有义务养活自己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借款,如为自己父母的赡养费用借款;为有义务养活自己的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而借款。
3.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借钱,是否补贴了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对于这种贷款,应考虑夫妻之间不当借款权力的行使。
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借钱,这笔钱将用于支持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在配偶一方同意的前提下确定。
4.夫妻智力投资债务。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中的一方借钱上大学、出国留学或学习某种技能等。夫妻这种智力投资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取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智力投资后的收入。例如,如果一方为另一方筹集出国留学的资金,并借了大量的债务,那么离婚时一方未能获利就应该受到惩罚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债务的原因和目的,而不应只看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债务,另一方是否知道等。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借钱准备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虐待,不能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如果离家出走的一方没有过错,则所欠的日常生活费用、治疗疾病和抚养子女的债务也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要一方或双方是共同生活的债务,并且也用于共同生活,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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