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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如何收回

2017/4/14 16:22:44      点击:
  何某与郑某是经朋友的介绍后认识的,认识后郑某向何某提出借款,何某同意郑某的借款请求。2014年4月28日何某从银行取出30000元的现金交给郑某,郑某并在当日出具借条,并写明:“今借何某现金叁万元整,期限一个月,借款人郑某”,郑某在书写借条时误将日期写为4月27日。借款期限届满,何某还不见郑某还款,并且过后郑某绝口不提还款的事情,何某多次向郑某催要还款都是未果。见此情形,遂到法院起诉郑某,要求其归还欠款和利息。并提供证据借条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

  借钱不还怎么要债

  经法院对何某所提供的证据借条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的审查,判定该两项证据都是真实合法的,因此予以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郑某应偿还向何某借款的本金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郑某借款到期未能偿还,并一直拖欠着,所以何某有权要求郑某偿还相应的借款30000元,有理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被借款方是有权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点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